根据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,生鲜乳收购者、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、乳制品生产过程中,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,依照刑法第()的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。
根据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,生鲜乳收购者、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、乳制品生产过程中,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,依照刑法第()的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。
A.一百四十三条
B.一百四十四条
C.一百四十五条
D.一百四十六条